供应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探析
发布日期:2021-10-29 浏览次数:4803
供应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探析
刘亚林 舒家汉 胡勇
实行经济“双循环”,国家大力倡导和支持发展供应链金融,无论是银行还是担保公司等金融及金融服务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先决条件是与有实力的核心企业、龙头企业形成合作联盟。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为取得较高商业折扣,核心企业(应付方)往往会采用现付即供应商开具发票入账后较短时间内(一般1-5天)付款,账面应付款迅速归零或很小;或者采用见票即付款,发票还没有入账即付款项,账面不存在会计意义上的应付账款数额。这与当下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以应付方确认账面应付款数额为准相矛盾,供应链上实际能达到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很少;另一方面如果核心企业对供应商应收账款较长,证明其实力不强,与其合作必将面临较大风险。如何挖潜账面应收账款账期短(甚至没有)的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担保业务?金泰融资担保公司应用“链”思维,以挖潜整合核心企业及链成员动态数据为手段,改变监管方式、将应收账款业务落点贴近再贴近中小微企业垫付成本时间点,拓展较大业务空间的做法,为供应链融资业务探索新路。
一、按最贴近垫付成本的时间分别计量各种形态应收账款
为获得资金垫付与结算时间差,金泰担保公司将计量供应商应收账款的时间节点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原材料供应商。应收账款从指定承运方启运起算,形成了启运原材料价款、入库未开票价款、开票未入账价款、开票入账未结算价款等,再减去应缴纳税款(运输等费用款项核定折扣率时已考虑),形成各环节应收账款数额;
其中从货物启运开始计量应收账款的前提条件是,需签约货物运输公司(物流公司),即约定承运人指定货物货损保险受益人为担保公司且运输中途不得变更买主,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全额赔偿(承运人需向担保公司缴纳与货值同等价值保证金或提供同等价值抵质押物,可接入物流公司物流管理平台监控)。否则,只能从货物进入购方(应付方)仓库起计算应收账款价款。
(二)工程承包商。应收账款从承包工程施工前准备阶段起算,形成施工准备价款、施工签证工程量价款、工程进度款未覆盖的部分价款、工程决算审计价款和开票未结算价款等。扣除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账款部分,再减去应缴纳税费款额,形成各环节应收账款数额;
二、按照不同形态应收账款设定不同质押率
(一)应收原材料购销款设定的质押率。假定购销合同中对结算的约定为:销方本月供货开票,次月月底前结算货款,年担保贷款综合费率7\%以内。设定质押率见表1,供参考。
表1: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质押率 |
销售标准工业品 |
指定承运方已启运 |
70\% |
销售标准工业品 |
购方已签收 |
80\% |
销售标准工业品 |
购方通知开发票且已收到发票 |
93\% |
销售原矿等非标产品 |
指定承运方已启运 |
50\% |
销售原矿等非标产品 |
购方已签收 |
65\% |
销售原矿等非标产品 |
购方通知开票且已收到发票 |
93\% |
通过检查购销双方的历史交易记录,如果实际交易长于前述合同约定账期,可以按照应收账款余额对应的账期,计算加权平均账期,对照上表设定的质押率进行适当调整。
(二)应收工程款设定的质押率。假定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期限为1年,施工前准备及施工完成后验收结算耗时3个月,1个季度拨付一次工程进度款,担保贷款年综合费率7\%以内。设定质押率见表2,供参考。
表2: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质押率 |
施工前准备 |
施工便道 |
30\% |
施工临时生产生活建筑物 |
30\% |
|
已安装到施工现场专用机器设备 |
30\% |
|
施工过程中 |
现场测量计算的工程量 |
60\% |
发包方现场项目经理记录的工程量 |
60\% |
|
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剩余工程量 |
60\% |
|
施工结束 |
工程已完工,审计结论已出,尚未开票 |
80\% |
工程已完工,审计结论已出,已开票 |
93\% |
三、采用循环用信和账户监管方式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银行通常是锁定应收账款余额。但对于业务持续、交易额大、结算周期短(远小于贷款期限)、余额变化快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往往不能有效增强应收款方的资金流动性,反而限制了当期结算,增加应收款方远期结算风险。为弥补传统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在操作上的不足,设定与应收账款不断变化相匹配的灵活合理操作方、监管方式尤为重要。
(一)采取一次授信、循环用信的最高额授信担保
对于原材料供应商,应付方(核心企业)为争取最大商业折扣、减少囤货跌价风险,往往采取月招标、签约、月供货采购模式。如果每笔购销合同做一笔担保贷款,担保公司、银行审批时间上无法保证,同时每笔担保贷款对应一笔借款合同,使得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频率高、工作量大。采用最高额授信授信合同,可大幅减轻银行、担保公司审批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工作量,也能提升贷款办理质效。授信额度一般按照历史月均交易额70\%匡算。
对于工程承包商,发包方为缩短工期,减少市场不确定因素给项目带来的风险,在工程达到一定的形象进度,预支部分工程款来保证后续工程顺利进行。从工程成本垫支到预支工程款,形成一波接一波的工程垫款融资需求。如果每一波工程垫资做一笔担保贷款,担保公司、银行同样在时间上不仅无法保障,而且质押登记工作量极大。采用最高额授信方式同样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授信额度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始到第一次达到预支工程款条件期间垫支的工程成本70\%匡算。
(二)摒弃传统应收账款余额监管,采用结算账户监管
可以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对应主办银行开立结算监管账户;不能在主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担保公司可以帮助借款人在其它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往往会以结算流水、账户年均余额、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作为开户条件),专用于质押应收账款结算监管。借款人开立账户时需在银行预留印鉴片上增加担保公司指定人员私章,将网银复核U盾交予担保公司专人管理,同时担保公司与开户银行、应收账款出质人三方签订结算账户共管协议,约定银行在收到担保公司扣划款项、承兑汇票贴现还款等指令时给予配合。
在落实上述事项后,由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共同向应付方发出拟质押通知,明确告知拟质押已形成或将来形成的应收账款通过结算账户结算、应付款方不因款项质押而止付、不影响款项正常结算、不存在抵销及其它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情形,并取得确认回执。
(三)与授信合同对应,完成应收账款质押法定登记等事项
因应收账款流动性强特点,在不干预结算节奏情况下,由货权转化为应收账款再转化为票据或现金。担保公司在设置应收账款质押时,还应延伸预设置货品质押、票据质押和现金质押,确保担保公司质押权利不脱保。为减少担保业务合同数量和合同签约工作量,可把货品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质押、现金质押四合一为《质押反担保合同》。至此,借款人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形成授信、担保、反担保业务逻辑链条,依照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完成合法性登记。
四、放收款锚定应收账款存量操作
(一)首次放款额度的核算
1、原材料供应商应收账款质押放款额度核算。确定核算基准日。有签约运输公司的,收集从基准日起至调查时的承运单,承运单购方尚未签收的部分为在途货物价款;签收承运单暂计入库货物价款;收集购方过磅单,与承运单一一核对,数量有差异的,以购方过磅单单为准,调整暂入库货物价款;收集已开发票过磅单,并从暂入库货物价值中扣除,得到入库未开票货款数额;收集已结算发票,并从已开发票货款中扣除,得到已开票未结算货款数额。再按前述质押率分别计算对应的担保贷款额度,加和得出可担保贷款总额。
2、工程承包商应收账款质押价款的核算。确定承包方承包工程支出成本的起点,仔细分辨支出过程中各项开支是否专为应收账款对应工程所专用,将公用的共用部分剔除,然后统计各种形态的应收价款,运用前述设定的质押率,分别计算出可担保贷款金额,加和得出可担保贷款总额。
核算存量应收账款质押可贷款额度,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放款清单就有了依据。可贷额与最高授信额比较,若大于最大授信额,则以最大授信额为限向银行出具放款清单;若小于最大授信额,则以可贷额出具放款清单。银行依据授信合同、放款清单,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用信)合同和借据,进行放款操作。
(二)保中调整在保余额使之与应收账款存量相对应
若贷款余额尚未达到授信额度,可从首次放款核算应收账款存量终点日的次日起,不断核算新增应收账款对应可贷额,多次发起放款,直至达到最高授信额度。应收账款结算时,会使得质押应收款向质押票据或现金转变,借款人会提出质押票据或现金归还借款、或调出监管账户使用申请。担保公司则按照前述方法,以最近一次清查应收账款终点的次日为起点,清查各种形态应收账款余额,按不同质押率计算可贷额。若可贷额大于在保贷款余额,监管账户中的票据、现金可全部调出,由借款人自主支配;若可贷额小于在保余额,则要求借款人用监管账户中票据贴现或现金偿还在保余额与可贷额差额。如此调整,始终保持应收账款存量与在保贷款余额动态相对应。
五、精准化精细化保后管理
前述收放担保贷款环节实际上也是保后检查重要组成部分,不再重述。为提高保后检查质效,金泰担保公司还采取以下措施:
(一)构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关键联系人通讯网络。金泰担保公司把供应商应收账款认定起点前移后,应付方财务部门不再是应收账款计量数据唯一提供部门。原材料供应商销售员、签约承运人、应付方采购经理、应付方验货员、应付方财务经理、应付方法定代表人等都是提供原材料供应各环节计量数据关键联络人;工程承包商项目经理、应付方工程施工经理、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应付方工程管理经理、应付方财务经理、工程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等都是提供工程项目各环节计量数据关键联络人。按照各环节关键人建立通讯联系网络,并保持良好沟通互动。
(二)科学制定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检查表。设定检查表横向栏为检查科目,依次列示各状态应收账款状态如已启运货物价款、入库货物价款等等,再列质押率栏、担保额栏;纵向为关键联系人,与检查科目对应列示核对各状态应收账款关键联系人,以及核查时间。保后检查时,只需在纵横交叉点上填列数据,再按设定质押率计算担保额,汇总担保额得出质押物价值——担保贷款质押物是否足值的判断。按照《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如果足值判定为正常类担保项目;如果不足值判定为关注类或可疑类担保项目,并迅速处置控制风险。列示原材料检查样表见表3,工程承包商可参照制表:
表3:
账款情况 账款数据来源 |
启运阶段 | 入库未开票阶段 | 开票未(已)入账阶段 | 总计 | ||||||
价款 | 质押率 | 可担保额 | 价款 | 质押率 | 可担保额 | 价款 | 质押率 | 可担保额 | 可担保总额 | |
关键联络人 | 姓名 | 电话 | 联系时间 | 姓名 | 电话 | 联系时间 | 姓名 | 电话 | 联系时间 | |
供应商销售经理 | ||||||||||
承运人 | ||||||||||
采购经理 | ||||||||||
财务经理 | ||||||||||
其他负责人 |
(三)第一时间处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中的异常情况。对货权转化应收账款再转化为票据或现金全过程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担保贷款受托支付直达供应商交易对方等措施,质押权优先受偿、被担保借款被挪用风险基本得到解决。但供应商在途产品因质量等问题被降价甚至被拒收、工程项目因质量问题被要求返工甚至拒付工程款的风险,仍然存在。通过关键联系人网络第一时间获知异常信息后,金泰担保公司第一时间启动三方面措施来处置风险。一是迅速开展供应商延伸调查(进一步搜寻供应商资产)并要求增加抵质押物直至足值;二是做好诉前保全准备,随时准备查封供应商相关资产;三是向应付方再明示按约定渠道结算并暂停结算账户资金或票据调出操作。通过前述三方面措施给供应商施加巨大压力,可有效控制异常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担保业务风险。
六、探索创新带来好绩效
在促进“双循环”,发展产业链供应链业务过程中,金泰担保公司探索出新模式,元至7月累积服务供应链中小微企业110多家,解决融资需求17,500万元,取得较好绩效。以下选取真实案例,展现金泰担保为供应链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探索:
主营金属硅贸易的A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与知名的我省头部企业B公司合作建立了长期稳定合作关系。A公司具有电、冶、贸一体化优势,A、B两公司业务合作规模连年增长:2019年、2020年、2021年元至7月A、B两个公司间的交易额分别达到7000万元、15600万元和7100万元。虽然B公司承诺A公司开票即结清货款,但由于金属硅从启运、交货、检验、质量数量数据归集、审批等环节,到货款确认至少需要2个月时间。随交易额的扩大,A公司在供货环节占用资金越累越多、压力越来越大。A公司为减轻供货货款占用压力也进行了艰苦探索,曾尝试与金泰担保公司合作,以开发票货款额认定应收账款质押额,结果开票第三天B公司即按支付了货款;金泰担保公司又试图联系B公司适当延长账期,B公司称按照行业惯例见票即付与有账期,体现在价格上的差异远远大于账期节约资金占用所支付成本,是不划算的,同时B公司资金充裕,为什么不现付寻求低价格低成本呢。除非A公司自愿延长账期,很明显A公司自延账期融资,不仅对缓解供货占用资金于事无补,而且凭空多出自延账期融资成本。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问题的实质就是供应链中中小微资金需求与供给在时间上存在错配。如何解决?就是让供给发生在产生需求的时点上。2020年11月底A公司耗尽流动资金参与B公司年底储货采购,12月初确认货款金额2312万元并明确月底开票结账,但是后续尚有1500多万元订单急需资金备货并在12月份底前完成。 A公司再次向金泰担保公司提出授信2000万元担保融资意向,授信期间一年。经过认真调研,我们突破固有模式,拟定应收账款质押+账户监管的融资方案:一是将应收账款确认时点提前到B公司采购部经理确认金属硅产品入库;二是通过账户监管模式,锁定贸易回款路径,由担保公司监管回款使用;三是将应收账款质押事宜、货款正常结算不止付以及货款结算至监管户的通知函告知B公司;四是始终与B公司采购、财务经理等关键联系人保持紧密联系,不断更新保后检查表,实行动态管理。担保方案获得了评审委员会的批准。担保期间,按公司在保借款余额2020年12月达到1500万元,随后随与B公司交易量减少,逐步回落清零。随冬储原料消耗,到2021年4月份A、B两公司交易量增大同步调整在保余额至670万元,到7月底在保余额回落25万元,A公司现正在扩大供货预计8月末在保额达到1000万元,需求与供给基本相匹配。
(本文作者为湖北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经济师、高级业务经理)